(2017)闽0583民初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种滚与陈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种滚,陈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371号原告黄种滚,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平原,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更新,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种滚诉被告陈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种滚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种滚以原告拟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种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种滚负担。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芳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