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虎子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蒋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452-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2043053122087。法定代表人:王掌权,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蒋虎子,男,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申请执行人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虎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铜川创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蒋虎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陕B207**号汽车户籍手续,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