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振华与深圳赣泰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华,深圳赣泰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115号原告杨振华,男,汉族。被告深圳赣泰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嶺路3号蚝四新二工业区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5455XM。法定代表人王俊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杨振华诉被告深圳赣泰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洋书 记 员 任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