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海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飘,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和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飘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海飘窜到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前路11巷12号201房伺机盗窃。期间,黄海飘利用竹梯爬到201房,发现被害人石某正在休息且卧室门没关,遂趁机盗走石某床头柜上的苹果5S手机1台(价值1120元)、依波牌手表1块(价值320元)和黑色钱包(内有现金约1100元)1个。得手后,黄海飘逃离现场,并从上述被盗手机微信号转走500元到其自己的手机。同月12日零时许,民警在厚街镇寮厦村路边一小店内将黄海飘抓获,并在黄海飘藏匿赃物的小仓库内起回被盗的手机和手表发还被害人。同时,还扣押了黄海飘身份证、VIVO牌手机1个以及现金24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黄海飘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部分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海飘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黄海飘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现金2400元,其中1600元在判决生效后退赔给被害人石国涛,余款800元直接折抵上述第一项判决相应数额的罚金,上缴国库;黄海飘身份证发还给被告人;随案移送的VIVO牌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婉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