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剑飞与洪建超、林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飞,洪建超,林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848号原告:吴剑飞,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洪建超,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文娟,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告吴剑飞与被告洪建超、林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剑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剑飞以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剑飞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