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胜利、张付在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张付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325号原告张胜利,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付在,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保国,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渠区新飞大道18号二号楼临街1-4楼。原告张胜利、张付在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胜利、张付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张胜利、张付在拒绝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侵权人吕中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胜利、张付在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8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