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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阿的有铁日、邹兴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重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的有铁日,邹兴福,蔡明江,李刚,代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41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的有铁日,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文盲,农民,住昭觉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雪松,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兴福,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暂住攀枝花市东区。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霞,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蔡明江,又名杨长富,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暂住攀枝花市东区。2009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巫正坤,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刚,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暂住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代开国,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会东县,汉族,文盲,农民,捕前暂住攀枝花市东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明江犯运输毒品罪、重婚罪,原审被告人阿的有铁日、邹兴福、李刚、代开国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攀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明江、阿的有铁日、邹兴福、代开国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4日以(2014)川刑终6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院经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川04刑初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阿的有铁日、邹兴福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阿的有铁日、蔡明江、邹兴福、李刚、代开国欲前往云南运输毒品。2014年11月26日,阿的有铁日向李刚的银行卡存入10万元,李刚在蔡明江的安排下与代开国购得“起亚”汽车一辆,邹兴福还租得川D××××ד本田”汽车,潘某2受蔡明江的安排在云南省巧家县租得云C××××ד东风”汽车。蔡明江还安排邹兴福购买新手机卡用于运输毒品途中联系。阿的有铁日将现金110万元交给蔡明江,蔡明江将此款转入他人账户。2014年12月6日,阿的有铁日、蔡明江、邹兴福、李刚、代开国、潘某2分别驾车到云南省大理市接到毒品海洛因,返回时被民警拦截,从车辆中查获海洛因含量为11.53﹪至29.61﹪的毒品13973.52克。另查明,蔡明江2006年与陆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用“杨某富”的名字于2011年与余某办理结婚登记。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刑事鉴定书、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阿的有铁日、蔡明江、邹兴福、李刚、代开国运输毒品,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蔡明江有配偶而重婚,构成重婚罪。蔡明江、阿的有铁日均是运输毒品的组织者、指挥者,系主犯,李刚、代开国、邹兴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邹兴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阿的有铁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蔡明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兴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代开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被告人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随案移交的13973.52克海洛因,临牌川D××××ד起亚”K2汽车,李刚的62×××16农业银行卡、扣押五被告人的13部手机予以没收。上诉人阿的有铁日上诉提出:其没有出资购买运毒车辆和购买毒品,系被同案人作伪证污陷;在运输毒品中受蔡明江组织、安排,属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阿的有铁日没有出资,属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改判。上诉人邹兴福上诉提出:其受人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毒品含量低,毒品未流入社会,应依法改判。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蔡明江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蔡明江受阿的有铁日安排指挥,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查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应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运输毒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的有铁日、邹兴福和原审被告人蔡明江、李刚、代开国欲前往云南省运输毒品。2014年11月7日,邹兴福在攀枝花市福美汽车租赁站租得车牌号为川D×××××的“本田”汽车。同月26日,阿的有铁日向李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现金10万元,蔡明江安排李刚取出85000元与代开国购买了“起亚K2”牌汽车1辆作为运输工具。同时,蔡明江还指使潘某2在云南省巧家县租赁云车牌号为CH33**的“东风”牌汽车。蔡明江安排邹兴福在出发前购买新的手机卡,用于运输毒品途中联系。2014年12月5日,蔡明江、李刚、邹兴福前往西昌市找到阿的有铁日,阿的有铁日将现金110万元交给蔡明江,蔡明江将其中50万元指使李刚存入他人账户,另60万元指使张某存入他人账户。2014年12月6日,邹兴福驾驶“起亚K2”汽车,李刚、代开国驾驶川D××××ד本田”汽车,阿的有铁日、蔡明江驾驶云C××××ד奥迪”汽车,先后从攀枝花市出发前往云南省大理市,潘某2驾驶的云C×××××汽车与蔡明江等人在大理汇合。12月7日晚上,蔡明江安排潘某2驾驶“起亚K2”汽车在高速公路上等候,其余人员驾驶云C×××××、云C×××××、川D×××××汽车前往云南省祥云某城附近接毒品。接到毒品海洛因后,阿的有铁日、蔡明江等人驾车某云某上楚大高速返回,途中将“起亚K2”汽车换回,并将毒品藏匿于“起亚K2”汽车后排靠背与后备箱之间的夹层内。之后,由阿的有铁日驾驶云C××××ד奥迪”汽车在前,李刚、代开国驾驶川D××××ד本田”汽车在中间,邹兴福、蔡明江驾驶“起亚K2”汽车携带毒品走在最后,三车前往攀枝花市。12月8日凌晨3时许,民警将上述车辆拦截,当场从“起亚”汽车后排靠背与后备箱之间的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8块。次日,民警又在该车后排座位与后备箱之间的隔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经称量,40块毒品净重13973.52克。经鉴定,毒品中海洛因含量为11.53﹪至29.61﹪。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5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蔡明江等人准备前往云南大理运输毒品。12月8日凌晨3时许,民警分别在G5京昆高速元谋收费站入口、永仁收费站出口、永仁收费站附近将无牌照的“起亚K2”汽车、云C××××ד奥迪”汽车、川D××××ד本田”汽车拦截,当场查获毒品并抓获本案被告人。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民警对云C××××ד奥迪”车、无牌照“起亚K2”汽车、川D××××ד本田”汽车及五被告人进行搜查,并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1)从云C××××ד奥迪”车上查获“PRADA”手提包1个,内有“苹果”5S手机1部(号码151××××9888)、“VIVO”手机1部(号码136××××2999、152××××9233)、“中兴”手机1部、杨某富身份证1张、电话卡两张(号码135××××6263、159××××3531)、农业银行卡4张(卡号62×××79、62×××15、62×××78、62×××70)、工商银行卡2张(卡号62×××26、62×××77)、农村信用社卡(卡号62×××60)。黑色帆布手提包1个,包内物品有“HONOR”手机1部(号码157××××3081、155××××1461)、阿的有铁日的身份证1张、农业银行卡2张(卡号62×××16、62×××10)、邮政银行卡1张(卡号62×××28)、农村信用社卡1张(卡号62×××09)。从副驾驶手套箱内查获车主名为潘某2的车辆保险手续1份,李刚签名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1份,从变速箱上查获黑色ZTE手机1部(号码135××××1623)、“苹果”5S手机1部(号码159××××3531)。(2)从无牌照“起亚K2”汽车的后排座位与后备箱之间的隔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0块、驾驶室座位上查获“JEEP”手机1部(号码138××××3820、134××××9295)、“苹果”6手机1部(号码138××××9828)、“VIVO”手机1部(号码158××××7279)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73)、商业银行卡1张(卡号62×××93)、邹兴福驾驶证、购车手续1套。(3)从川D××××ד本田”汽车内查获“苹果”手机1部(手机号134××××9293)、福美汽车租赁合同2份。后排座位上查获手提包1个,内有李刚身份证、驾驶证、建设银行卡2张(卡号43×××16、43×××84)、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16)、农村信用社卡1张(卡号62×××50)、手机卡3张、票据5张(包括2张福美汽车租赁票据)。从李刚处查获“苹果”手机1部(号码138××××3357)、从代开国处查获“苹果”5S手机1部(号码159××××9967)。3.称量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查获的40块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共计净重13973.52克。4.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对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随机抽取40份进行毒品成分定性、定量分析,从中检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11.53﹪至29.61﹪。5.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银行监控视频,证实:(1)2014年11月26日,阿的有铁日向李刚的62×××16农业银行卡存入10万元现金,2014年11月29日该卡支出85000元。2014年12月5日、6日,该卡分别存入现金45万元和5万元,2014年12月6日,该卡向苏金余的卡号62×××16、苏金恒的卡号62×××17分别转入30万元、20万元。(2)潘某1的62×××71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12月5日、6日分别存入47万元、15万元,12月6日分别向苏某的62×××14银行卡、郭某的62×××16银行卡转入30万元。6.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业务回单,证实李刚为其62×××16农行卡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手机银行绑定手机号为151××××9888。7.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车主身份信息,证实云C×××××号“奥迪”车的所有人为潘某2,川D××××ד本田车”的所有人为彭某1,云C××××ד东风”汽车的所有人为邹某。2014年11月29日,攀枝花冠亚车业有限公司出售“起亚”YQ7142车一辆,车主登记为郑某。8.营业执照、收据、租赁合同、驾驶证照片,证实2014年11月7日邹兴福向攀枝花市仁河区福美汽车租赁店租用川D××××ד本田”汽车。2014年12月5日潘某2向邹某租用云C××××ד东风”汽车。9.行车轨迹图、卡口抓拍车辆查询表及照片、高速公路出入口照片及视频资料,证实云C××××ד奥迪”车于2014年12月5日在西攀金江站上高速,在泸黄西昌站下高速,2014年12月6、7、8日到过永仁、大姚、大理、祥云、楚雄、牟定、元谋。川D××××ד本田”车于2014年12月6日从永仁入口上永元高速,从元谋下高速,之后,从大理下关至凤某、到过祥云、牟定、元谋。云C××××ד东风”汽车于2014年12月6、7、8日出现在东川区太阳谷卡口,到过大理、祥云。10.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实蔡明江持有的135××××6263、152××××9233、阿的有铁日持有的157××××3081、邹兴福持有的138××××3820、李刚持有的134××××9293、代开国持有的134××××9303、潘某2持有的183××××3861的电话号码在2014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相互多次通话。11.证人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蔡明江(其称“杨某富”)是夫妻关系,李刚、邹兴福、代开国经常到其和蔡明江租住房吃饭。蔡明江有一辆云C××××ד奥迪”车,车主登记的是潘某2,蔡明江的手机号是136××××2999,还有一个尾号是9608。余某辨认出李刚、邹兴福、代开国系蔡明江多次带回家吃饭的男子。12.证人张某、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分别证实张某和潘某1是夫妻关系,张某在蔡明江经营的公司工作。2014年12月5日,蔡明江给张某62万元现金,让办银行卡存进去。次日,用潘某1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将钱存进了卡里,后按照蔡明江的吩咐,分别给郭某、苏某转了30万元。张某辨认出李刚、邹兴福。13.证人王某的证言、辩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9日,李刚、代开国在冠亚车业有限公司用郑某的身份证买了一辆“起亚”汽车。王某辨认出李刚、代开国。14.证人彭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攀枝花市仁和福美汽车租赁店老板。2014年11月7日,邹兴福到租车店来办理川D××××ד本田”汽车租赁手续,留的手机号码是138××××3357和138××××9828。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5日,潘某2在其租车行租赁云C××××ד东风”汽车。16.证人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蔡明江是潘某2的侄女婿。2014年12月5日,蔡明江叫其帮租车,其租了云C××××ד东风”汽车。12月6日,其驾车从云南巧家县到大理。蔡明江安排其和邹兴福换车驾驶,其换开一辆无牌照的“起亚”汽车,把车驾驶到指定地点等邹兴福,换回车后其驾车回了巧家县。蔡明江的“奥迪”车登记车主是潘某2。潘某2辨认出本案五名被告人。17.被告人蔡明江的供述,供称蔡明江赌博欠了几十万的赌债,为了还债蔡明江要听阿的有铁日的安排。2014年9月,阿的有铁日安排蔡明江到缅甸边境去过一次,阿的有铁日和边境老板谈“红木”生意,蔡明江知道是在谈海洛因生意。阿的有铁日称汉话说不好,给蔡明江一张电话卡,说边境老板要跟蔡明江联系,后边境老板打电话说“工程起步了”之类的话,阿的有铁日告诉了蔡明江。2014年12月5日,蔡明江、李刚、邹兴福到西昌廊桥酒店找到阿的有铁日,房间地上有两个布包,里面装的都是现金,阿的有铁日说把钱转给边境毒品老板,让李刚用网银转50万元,再找人转60万元。蔡明江联系张某,叫张某帮忙转60万元。阿的有铁日将其中一袋50万元给了李刚,让李刚、邹兴福到银行存钱。张某来了后,阿的有铁日把钱给张某。后李刚、邹兴福回来说存了45万元,另外5万元没有存进去。蔡明江、邹兴福、李刚回攀枝花后,李刚将那5万元存进去了。蔡明江叫张某把存的60万元转到了两个银行账户上,账户是毒贩老板提供的。李刚存的50万元,蔡明江用手机银行转到了边境毒贩的两个账号上。12月6日,蔡明江、阿的有铁日等人驾“奥迪”车到大理,李刚、代开国驾驶“本田”车,邹兴福驾驶“起亚”车在大理汇合后,阿的有铁日说要租一个云南本地车,蔡明江安排潘某2在云南租了一辆车。12月7日晚上,边境老板打来电话,阿的有铁日接货去了,让蔡明江驾车去祥云某高速公路等,接到货后与阿的有铁日返回,后民警从“起亚”车靠背夹层里查获毒品。整个过程都是阿的有铁日安排蔡明江、李刚、邹兴福、代开国运输毒品,买“起亚”汽车的10万元是阿的有铁日转到李刚的卡上,蔡明江叫李刚去买的,租车、买电话卡也是阿的有铁日给蔡明江说的,换车也是阿的有铁日先安排蔡明江,再由蔡明江具体安排李刚、邹兴福、代开国等人。阿的有铁日没有说利润如何分配,只说不会亏待蔡明江。18.被告人阿的有铁日的供述,其否认与蔡明江运输毒品和给蔡明江、李刚汇款买车,供称其于2014年12月6日至8日与蔡明江等人到云南大理等地,对给蔡明江110万元无异议,称其中60万元是其以前准备开火锅店向蔡明江借的钱,这次还给蔡明江,另50万元是成都“陈大哥”的,是给蔡明江准备开赌场的钱,无“陈大哥”的具体名字、联系方式。19.被告人邹兴福的供述,供称2014年12月的一天,邹兴福和蔡明江、李刚在廊桥酒店见到阿的有铁日。阿的有铁日从房间拿出两包钱,四人数钱,其记不清是多少。蔡明江叫邹兴福、李刚去存钱,邹兴福、李刚把钱在西昌胜利路农业银行存了40多万,把没有存的钱交给了蔡明江。2014年12月6日,蔡明江安排邹兴福驾驶“起亚”汽车去大理。途中和驾驶云C××××ד东风”汽车的潘某2汇合,蔡明江让邹兴福、潘某2换车驾驶。12月7日晚上,邹兴福等人驾车某云某下高速往弥渡方向走,一辆“奥迪”车开过来,代开国从“奥迪”车上把一大袋子提到云C×××××车上。后邹兴福、代开国驾驶云C×××××车和“奥迪”车某云某上高速往楚雄方向走,途中代开国将车上的大袋子放到了“本田”车上。后蔡明江上了“起亚”车,代开国把“本田”车上的袋子放到了“起亚”车上。李刚驾驶“奥迪”车走前面,阿的有铁日驾驶“本田”车走中间,代开国、邹兴福、蔡明江在“起亚”车走最后。在一停车区,代开国、蔡明江把后排座的靠背螺丝卸下,将袋子中的黑色块状物放在后排座靠背和后备箱的夹层之间。12月8日凌晨在G5京昆高速公路元谋收费站入口就被公安机关查获。这次去大理是蔡明江和阿的有铁日在组织、安排。蔡明江给了邹兴福2000元,“本田”车是邹兴福、李刚去租的,电话卡是邹兴福买的,途中联系都是用尾数为9295的新号码。20.被告人李刚的供述,供称2014年11月28日左右,蔡明江叫李刚去买车,李刚把银行卡发给蔡明江,有人转了10万元在其银行卡上,李刚取出85000元和代开国去买了一辆“起亚”车。2014年12月5日,蔡明江叫李刚、邹兴福到西昌办事,三人在廊桥酒店找到阿的有铁日。阿的有铁日拿出两个袋子,袋子里装的全是钱,四人在房间数钱,一共是110万元。蔡明江叫李刚、邹兴福去存钱。邹兴福、李刚拿了50万去银行存,用的是李刚的农行卡,存了45万元,剩下的5万交给了蔡明江。2014年11月左右,邹兴福租了川D××××ד本田”车,蔡明江给李刚二三千元。12月6日,蔡明江让李刚驾车去大理。出发前蔡明江让邹兴福买了四张新手机卡,每人一张,在途中用新电话卡联系,李刚卡的尾数是9293,蔡明江的是6063,代开国的是9303,邹兴福的是9295。李刚、代开国驾驶“本田”川D×××××到了大理,期间邹兴福驾驶“起亚”汽车、潘某2驾驶云C牌照的汽车、蔡明江、阿的有铁日驾驶云C××××ד奥迪”车先后到了。12月7日20时许,四辆车从大理出发去祥云某,下高速公路后多次换乘车,接货的具体细节李刚不清楚。后从祥云某上高速往楚雄方向驾驶,途中代开国把一个大包放到“本田”车上,行驶到有水目山广告牌的位置,潘某2驾驶的“起亚”车来了,代开国把“本田”车上的包提到了“起亚”车上,换车后继续往楚雄方向驾驶。代开国提的包里应该装的是毒品。12月7日18时许,其看到阿的有铁日、蔡明江把起亚车后排座位靠背放倒,挖出靠背后面的海绵。这次蔡明江就是叫去运毒品,没有说给多少钱,平时蔡明江会给一些开销,蔡明江给李刚买过一条金项链,出钱给李刚、邹兴福、代开国租房。21.被告人代开国的供述,供称2014年12月6日的前几天,李刚在农业银行里取钱后,其和李刚买了一辆白色汽车,把车停在曼哈顿停车场。12月6日左右,蔡明江、阿的有铁日均给代开国说过几天去大理,叫李刚、代开国驾驶“本田”车先走。代开国、李刚驾驶“本田”车到大理后与阿的有铁日等人汇合。从大理到祥云的途中,邹兴福告诉代开国是运输毒品。其在返回途中,与同案人多次换乘车辆,负责探路。2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五名被告人相互辨认出彼此。2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蔡明江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邹兴福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代开国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重婚2006年,原审被告人蔡明江与陆某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蔡明江因故离家,未与陆某离婚。在离家期间,蔡明江用“杨某富”的名字办理新的身份证,并于2011年与余某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婚姻登记记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证明材料、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陆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明江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的有铁日、邹兴福与原审被告人蔡明江、李刚、代开国运输毒品海洛因13973.52克,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蔡明江在婚姻存续期间化名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蔡明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蔡明江组织、安排李刚、代开国、邹兴福参与运输毒品,阿的有铁日组织运输毒品并出资购买运毒车辆,蔡明江、阿的有铁日系主犯,李刚、代开国、邹兴福均系受蔡明江指使参与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邹兴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于阿的有铁日上诉及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阿的有铁日没有出资购买运毒车辆和购买毒品,被同案人作伪证污陷,受蔡明江组织、安排,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审查,银行转款凭证、视频资料证实购买运输毒品的“起亚K2”汽车的钱是由阿的有铁日转到李刚的卡上,同案人蔡明江、李刚、邹兴福的供述证实涉案的110万元是阿的有铁日拿出后再由李刚等人转给他人,阿的有铁日在支配上述款项,阿的有铁日伙同蔡明江组织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认定其属主犯正确,原判对其量刑适当。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邹兴福上诉及指定辩护人辩护提出邹兴福受人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毒品含量低,毒品未流入社会,应依法改判的意见。经审查,邹兴福属从犯应从轻处罚属实,同时邹兴福属累犯亦应从重处罚,原判综合考虑邹兴福具有的数个法定情节,结合其具有的坦白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上诉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蔡明江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蔡明江受阿的有铁日安排指挥,属从犯,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蔡明江组织邹兴福、李刚、代开国参与运输毒品,购买运输毒品车辆,购买电话卡以便联系,指挥邹兴福等人频繁换乘车辆逃避打击,其运输毒品行为积极,原判认定其属主犯正确。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原判量刑时亦予综合考虑,量刑适当。辩护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刑初2号以运输毒品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蔡明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的有铁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静宏审判员  敬建华审判员  舒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如桥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