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配成申请执行罗明、曹海容、刘佳韫、罗丹、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绵阳市泰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配成,罗明,曹海容,刘佳韫,罗丹,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绵阳市森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县森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罗配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绵阳市涪城区绵州路西一巷。被执行人:罗明,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梓潼县黎雅镇文昌街。被执行人:曹海容,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梓潼县黎雅镇文昌街。被执行人:刘佳韫,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梓潼县黎雅镇文昌街。被执行人:罗丹,女,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中段。被告: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河清镇干河子,组织机构代码:57071315-X。法定代表人:罗明。被告:绵阳市森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县森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河清镇干河子,统一社会代码:91510724754733358N。法定代表人:张斌。本院在执行罗配成申请执行罗明、曹海容、刘佳韫、罗丹、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绵阳市泰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配成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