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行审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清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清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32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33454733X7。法定代表人孟凡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林,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方方,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清建。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卫医罚【2017】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3月23日,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吴清建作出沭卫医罚【2017】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没收牙科用品1箱;2、罚款人民币8000元。2017年3月23日,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9月14日向其送达催告书。在法定期间内吴清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吴清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沭卫医罚【2017】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