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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某1与廖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1,廖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443号原告:廖某1,女,200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理人:黎某,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廖某2,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廖某1与被告廖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廖某1于2017年10月12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一致解决,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明确表示将不予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爱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