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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陈绍辉、陈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辉,陈玮,翟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陈绍辉,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陈玮,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翟业香,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辉与被执行人陈玮、翟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玮、翟业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玮、翟业香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玮、翟业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玮、翟业香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茂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