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绍良、马景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良,马景豪,罗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张绍良,男,1966年3月8日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马景豪,男,1966年5月17日生,住萍乡市安源镇瑞金。被执行人罗玉兰,女,1965年11月7日生,住萍乡市安源镇瑞金。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绍良与被执行人马景豪、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景豪、罗玉兰应支付申请人张绍良案款464880元,承担执行费6873.2元。现因被执行人马景豪、罗玉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