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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4陈四英与赵三成、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四英,赵三成,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4号申请人陈四���,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59岁,汉族号码XXXX,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赵三成,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26岁,汉族号码XXXX,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住苏州市吴江区金家坝金厍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三成,机构代码:L5756237-3陈四英与赵三成、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四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合计11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三成应赔偿原告陈四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4366.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对被告赵三成应负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四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均汇入原告陈四英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8元、鉴定费3577元,合计4945元,由原告陈四英负担1484元,被告赵三成负担3461元,被告赵三成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赵三成、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四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申请执行标的为257827.31元,执行费用376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所在地金家坝社区调查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早已不复存在,被执行人赵三成下落不明。鉴于此,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的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该车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赵三成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其列入重点临控对象,一经举报有其财产线索或个人行踪的,本院将派人出警,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此外,本院已将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赵三成列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赴被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所在地金家坝社区调查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的经营场所早已不复存在,被执行人赵三成下落不明。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区汾湖镇兄弟汽修店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的产权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找到该车下落,故实际上无法处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依法对申请人陈四英提供4万元的司法救助。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