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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泽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泽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950号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滨江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钟生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吴泽鑫,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泽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魏运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