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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与杨福云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杨福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015号原告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吴斌林,该学校的校长。委托代理人朱爱民,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福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春花,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与被告杨福云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明礼实验中学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伍连军人民陪审员  潘永胜人民陪审员  肖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高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