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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燕传明与贵州金泰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燕传明,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唐波(特别授权),男,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单位:贵州金泰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相阳,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燕传明申请执行贵州金泰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单位贵州金泰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返还燕传明不当得利人民币110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80.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13400.00元。但被执行单位贵州金泰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单位名单。现因被执行单位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人联系,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单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