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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13599葛成明与周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成明,周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3599号原告:葛成明,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周建霞,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葛成明与被告周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葛成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成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成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葛成明已预交),由葛成明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