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姚景儒与袁崇峰、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景儒,袁崇峰,庆阳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姚景儒,男。被执行人:袁崇峰,男。被执行人:庆阳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号。关于姚景儒与袁崇峰、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崇峰、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景儒于2016年8月15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袁崇峰、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姚景儒借款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8月1日至归款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袁崇峰归还姚景儒借款利息5000元。2017年8月28日该案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合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姚景儒与袁崇峰、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崇峰及其所有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崇峰、乾信企业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 张   文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