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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英军与被告薛琳娜、杨锋、薛洛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军,薛琳娜,杨锋,薛洛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77号原告:王英军,男,1979年5月5日出生。被告:薛琳娜,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杨锋,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薛洛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王英军与被告薛琳娜、杨锋、薛洛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英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英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