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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蓉、吕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斌,赵燕蓉,吕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03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燕蓉,女,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吕梁,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于申请执行人王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燕蓉、吕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燕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有存款账户并有我院出具的(2016)内0602民初1015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冻结,现因提取该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赵燕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奇特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