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潍坊市潍城区丽景大酒店厨师。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行至潍坊市奎文区北宫街与潍州路交叉路口东南角中国工商银行附近,手持石块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鲁V×××××牌照棕色奥迪A4L轿车的4个车门、前保险杠、后备箱、前发动机盖、后尾灯等处划损。经鉴定,该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乙损失,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被损车辆照片、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潍坊瑞德事故车拆简单、保险结算单、发票、刑事谅解书;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潍坊市奎文区价格认证中心潍奎价认定〔2017〕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甲作案过程的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