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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晓霞、杨镇岭等与高密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霞,杨镇岭,高密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785民初4981号原告:王晓霞。原告:杨镇岭。委托诉讼代理人:宿爱堂,律师。被告:高密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荆汝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升,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君原告王晓霞、杨镇岭与被告高密市人民医院医疗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王晓霞于2015年8月20日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当日晚生一女杨馨瑞,杨馨瑞出生后第三天因肺出血死亡。王晓霞于2015年8月31日从被告处出院,同年9月8日又到潍坊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胎盘残留”,继续进行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暇疵,构成医疗过错,经高密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被告方对杨晓霞的后续治疗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杨馨瑞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后更正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803.91元、丧葬费25119元、死亡赔偿金58444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500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鉴定费86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706962.9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密市人民医院支付原告王晓霞、杨镇岭补偿款60000元,于2017年10月19日前付清;二、原告王晓霞在被告高密市人民医院处住院花费医疗费12592.83元,已预交10000元,尚欠2592.83元,于2017年10月19日前付清;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二原告负担1435元,被告负担4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孙从强人民陪审员  范会杰人民陪审员  单联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腊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