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倪品杏、夏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品杏,夏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708号申请人:倪品杏,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申请人:夏爱利,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倪品杏与夏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倪品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夏爱利名下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爱利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沂江代书记员 詹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