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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石邦松,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湘312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2016)湘312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