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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天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史军峰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天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史军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7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天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子红,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军峰,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再审申请人南天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史军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对诉争房屋依法拥有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撬开房屋占用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物权,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1、申请人依法拥有的所有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颁布的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其制定颁布实施的时期是在无偿福利分房时期。《物权法》生效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已经开始住房商品化,企业已经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被申请人购买了房改房之后,企业再无义务无偿提供住房给被申请人居住。原审法院没有适用新法《物权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不当。3、原审裁定与之前因本案被申请人占用诉争房和另外一间房产生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明显矛盾。4、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被申请人侵占的房屋是“系申请人分配给史军峰作为单身宿舍使用”的认定明显错误。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作为单身宿舍居住的房屋是12栋1楼至2楼楼梯间的那间,并不包含12栋2楼至3楼的这间。三、原审裁定与全国乃至昆明本地生效判决明显存在矛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予以纠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史军峰属于南天公司的职工,涉案房产由南天公司所建,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占房引起的纠纷,并非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原一二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驳回南天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南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天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郭雅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