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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余学强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8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号日月星城*号楼****单元。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翠竹园小区*号楼北侧。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子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学强。委托代理人:陈子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晖。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梦稀。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廷臻。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枝忠。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星付。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云贵。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活钦。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金。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秋。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国清。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振墉。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建文。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忠。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其天。委托代理人:阮伟锋,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言勇智,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江星鸿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庐峰小区北区*栋***室。法定代表人:张星付。再审申请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浩航公司)、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浩航公司)、余学强因与被申请人林晖、林梦稀、王廷臻、谢枝忠、张星付、谢云贵、谢活钦、郑金、林秋、林国清、董振墉、郑建文、陈忠、王其天(以下简称林晖等14人)以及被申请人九江星鸿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福州浩航公司、潍坊浩航公司、余学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可(2013)闽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0年2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二五协议”)无效的理由,就是认可船舶投资人的权利属于物权而非债权,但在认定“二五协议”中关于退资的有关事实时又把其作为双方的投资债权关系进行处理,适用法律错误。(二)“二五协议”无效而产生的船舶返还虽然形式上是返还给申请人一方,但实质上是将船舶返还给全体投资人共同体(包含被申请人),且债务标的种类并非单纯的金钱债务,不符合法定抵销的基本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三)被申请人提出的返还投资款问题,实际上是脱离共有关系的问题,其对应的当事人应当是其他投资人,而不是本案申请人,原审判决混淆了委托关系和共有关系,判令申请人成为返还投资款的主体,明显错误。(四)一审法院追加余学强为本诉共同原告、反诉共同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林晖等14人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是正确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719号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故配套也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林晖等14人和第三人的所有投资形成的物权的使用权都集中控制于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如何完成公司内部决策和履行对投资人的约定义务,明显均是由再审申请人单方行权,其不谨慎或分配失衡无论导致哪位投资人的损害利益,都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一、二审法院在复杂纷争中理性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并且达到了平衡双方利益权重的结果。(二)再审申请人以诉讼之名,至今仍在将原本承诺返还给投资人的财产拖延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对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再审申请人基于人民法院另案判决认定“二五协议”无效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共同返还案涉船舶或者折价补偿。被申请人林晖等14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再审申请人连带偿还投资款。由于涉及案涉船舶返还及投资款的处理,一、二审法院基于余学强参与了案涉三艘船舶投资、挂靠等相关的《合作协议》、《协议书》的签订,同时用于购买案涉船舶的投资款也是汇入余学强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的事实,认定本案的本诉及反诉均与余学强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二五协议”是福州浩航公司、潍坊浩航公司用其所有的船舶抵作林晖等14人投资款的协议,虽然该协议被认定无效,但二审判决认为从该协议本身来看,福州浩航公司、潍坊浩航公司在与林晖等14人签订该协议时对林晖等14人退出投资的行为并无异议,在该协议无效之后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林晖等14人应当将三艘船舶返还给福州浩航公司、潍坊浩航公司,另一方面,福州浩航公司、潍坊浩航公司也负有将船舶投资款返还给林晖等14人的义务,该认定是正确的。一、二审判决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案涉三艘船舶的买卖合同、船舶交接协议书等认定案涉船舶已经合法转移无法返还,有相应证据证明。由于案涉船舶无法返还,且再审申请人在起诉时明确主张林晖等14人返还船舶或者折价补偿,一、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通过折价补偿即以金钱的方式履行返还船舶的义务,适用法律正确。因合同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再审申请人在取得案涉船舶相对应的折价补偿款的同时,亦负有退还林晖等14人价值相当的投资款的义务。一、二审法院在双方互负对待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下采取款项相互折抵的方式处理本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综上,福州浩航公司、潍坊浩航公司、余学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潍坊浩航船务有限公司、余学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雪峰代理审判员  梁 颖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