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宋建国、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国,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国,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68X0。法定代表人:熊宜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建国与被执行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昌泰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5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