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建新与马玉玺、马什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新,马玉玺,马什四,马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452号申请人:马建新,男,1941年8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申请人:马玉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马什四,男,1964年5月8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龙,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建新诉被申请人马玉玺、马什四、马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建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本案争议标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回民村4-1号的房屋产权手续。申请人马建新的担保人陈小虎以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二街122号德轩苑小区3栋6层3单元601室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马建新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的房屋产权手续(权证号:3151835、3151836);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马建新担保人陈小虎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产权手续(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