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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许国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2刑申1号许国栋:你身为许达之父,因被告人李峰、王志刚、许达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6)鲁12刑终6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被告人许达已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其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及许达应为从犯,且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对被告人许达免于刑事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被告人李峰、王志刚、许达故意伤害一案,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许达积极参与了与两名被告人对本案受害人的殴打,应对其造成的伤害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被告人许达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及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同时认定被告人许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所称的被告人许达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受害人谅解的理由,系法律规定的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并非免除刑事处罚的的条件,且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到该情节并已作出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审判长 :张正升审判员 : 李 胜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兴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