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251号原告: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第5层(平街2层)2楼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294694E。法定代表人:姚劲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秋,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608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2586959。法定代表人:戎军。原告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重庆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舒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