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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陈金斗、应阔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陈金斗,应阔,叶寿田,叶寿喜,王金榜,胡佩霞,唐健华,唐健雄,唐建中,叶根培,李兴维,王月宫,陈晓伟,胡良齐,胡寿厅,陈建成,吕水亮,楼虹霞,朱进杰,陈涵,吕晓东,陈寅川,陈勤俭,陈龙华,应港,吴明根,陈超海,陈挺,陈亮,应金岳,胡俊,叶寿福,蒋爱,楼晓红,施金洪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273号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嘉华佳园10幢4-202。法定代表人:王维恒。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威,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斗,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阔,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叶寿田,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叶寿喜,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王金榜,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佩霞,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唐健华,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唐健雄,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唐建中,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叶根培,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兴维,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王月宫,女,193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晓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良齐,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寿厅,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建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水亮,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楼虹霞,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朱进杰,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涵,男,1986年3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吕晓东,男,1970年9月11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寅川,男,1990年6月2日,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勤俭,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龙华,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港,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吴明根,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超海,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陈亮,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金岳,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胡俊,男,193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叶寿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蒋爱女,女,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楼晓红,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施金洪,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斗、应阔、叶寿田、叶寿喜、王金榜、胡佩霞、唐健华、唐健雄、唐建中、叶根培、李兴维、王月宫、陈晓伟、胡良齐、胡寿厅、陈建成、吕水亮、楼虹霞、朱进杰、陈涵、吕晓东、陈寅川、陈勤俭、陈龙华、应港、吴明根、陈超海、陈挺、陈亮、应金岳、胡俊、叶寿福、蒋爱女、楼晓红、施金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6169元,由原告浙江双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秋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