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晨与姚松定、毛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晨,姚松定,毛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111号之一原告:陈晨,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姚松定,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毛淑红,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陈晨与被告姚松定、毛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陈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晨负担。审 判 长 俞金龙人民陪审员 潘祖庆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