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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缪友珍与王小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友珍,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缪友珍,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缪友珍与被执行人王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6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侵犯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的情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1907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王小军名下的车牌为苏F×××××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季金华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范钦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