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延边志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胜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金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志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吉林市胜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金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500号原告:延边志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808号。被告:吉林市胜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经理。被告:张金龙,户籍所在地永吉县。原告延边志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胜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金龙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张金龙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招聘30名建筑工人赴马来西亚劳务,每名工人收费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1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办理马来西亚劳务,所收取的款项亦未返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欠款18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依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向二被告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书均被退回,致二被告无法应诉,现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本院亦无法查证,故应视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边志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延边志伟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边万龙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