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文凯与多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凯,多荣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6003号原告:李文凯,现住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竣,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多荣贤,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文凯诉被告多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文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多荣贤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文凯负担。审判员 郝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