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9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钱慧磊与胡建锋、胡淑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慧磊,胡建锋,胡淑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9217号原告:钱慧磊,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施亦芝,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锋,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胡淑谷,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原告钱慧磊与被告胡建锋、胡淑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俩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日,被告胡建锋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同日,被告胡建锋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之后,经原告催讨,俩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从而引起本案之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建锋、胡淑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慧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胡建锋、胡淑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