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忠与闫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闫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3037号原告:徐忠,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告:闫生军,男,49岁,职员,住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与被告闫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徐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忠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昕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