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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玉海与蔡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海,蔡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793号原告:何玉海,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蔡汉辉(又名蔡汉飞),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何玉海与被告蔡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玉海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玉海以双方自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3667元,减半收取计6833.5元,由何玉海负担。审 判 长  黄正乾审 判 员  林海岚人民陪审员  林碧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季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