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6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葛松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葛松梅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6246号原告王军,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葛松梅,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葛松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松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对被告葛松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王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