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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延林与被申请人刘春香、港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林,刘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异61号异议人:孙延林(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春香,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执行刘春香与港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延东、芦廷云、孙延林、连亚军、吴焕玉、孙阳、郑庆文、孙延凤、孙延滨、孙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孙延林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宝胜审判员  韩义波审判员  梁明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