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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763号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学,董事长。住所地:衡水市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号*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9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