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合肥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克斌,袁立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3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兆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合肥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赵克斌。被申请人:赵克斌,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申请人:袁立富,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克斌、袁立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皖0208民初13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合肥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克斌、袁立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福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克斌、袁立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