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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潘杰敏与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438号原告潘杰敏,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赵文中。委托代理人张夺。委托代理人娄松涛。原告潘杰敏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行政行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杰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杰敏负担。审 判 长  叶 一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