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杜永升、沈晓杰、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杜永升,沈晓杰,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740号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692265-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043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单位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升,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裕牧场职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沈晓杰,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裕牧场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被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68029163X8,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中融国际大厦27-28层。法定代表人:魏成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诉被告杜永升、沈晓杰、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负担。审判长 宋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