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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郇封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郇封支行,薛艳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630号原告: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80367T。法定代表人:王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争先,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郇封支行,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6659552584。法定代表人:刘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斌,系该支行副行长,男,汉族,1982年4月9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中,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薛艳明,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生,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郇封支行、第三人薛艳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修武县郇封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王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