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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单位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冷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冷某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6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被告人冷某某,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郑州市。辩护人吴某某,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冷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单位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冷某某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被告人冷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原创文化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域名:www.qidian.com)。玄霆公司通过与《位面开拓者》、《步步登神》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等合同,取得上述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上述“起点中文网”上予以登载。被告单位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邮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国内外广告业务等。被告人冷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14年年底起,被告人冷某某在其注册成立的卓邮公司内,自行设计制作“全本言情小说精品榜”手机阅读APP软件,在苹果应用商店内供他人下载,该软件可提供各类小说的在线阅读和免费点击下载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量,被告人冷某某在未获玄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下载获取了大量玄霆公司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网站上的《位面开拓者》、《步步登神》等文字作品并储存于其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并通过技术手段将该服务器内小说的端口与其设计的手机应用软件相连,供手机软件用户阅读,同时被告人冷某某联系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在上述APP软件内植入广告,通过用户点击量赚取广告收入。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全本言情小说精品榜”所关联的服务器内已固定的1,005个电子文件与样本的988个电子文件进行相似度比对,其中637个电子文件内容经玄霆公司确认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6年5月9日,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冷某某已向玄霆公司予以赔偿并取得该公司谅解。公诉机关确认,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单位卓邮公司、被告人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冷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冷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玄霆公司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冷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玄霆公司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原创文化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域名:www.qidian.com)。玄霆公司通过与《位面开拓者》、《步步登神》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等合同,取得上述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起点中文网”上予以登载。被告单位卓邮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国内外广告业务等。被告人冷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14年年底起,被告人冷某某在其注册成立的卓邮公司内,自行设计制作“全本言情小说精品榜”手机阅读APP软件,在苹果应用商店内供他人下载,该软件可提供各类小说的在线阅读和免费点击下载服务。为提高知名度和点击量,被告人冷某某在未获玄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下载获取了大量玄霆公司发表于“起点中文网”网站上的《位面开拓者》、《步步登神》等文字作品并储存于其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通过技术手段将该服务器内小说的端口与其设计的手机应用软件相连,供手机软件用户阅读,同时被告人冷某某联系了百度网讯公司,在上述APP软件内植入广告,通过用户点击量赚取广告收入。经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并经玄霆公司确认,“全本言情小说精品榜”所关联的服务器内固定的1,005个电子文件与玄霆公司提供的988个同名小说电子文件样本进行相似度比对,其中《位面开拓者》等637部小说侵犯玄霆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16年5月9日,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冷某某向玄霆公司作出赔偿,玄霆公司对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及被告人冷某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谅解。审理中,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及被告人冷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分别向本院交纳人民币40,000元、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玄霆公司营业执照、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情况记录表、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等,证实玄霆公司具有运营“起点中文网”的资质,并享有《位面开拓者》等文字作品永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起点中文网”上登载。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证人张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卓邮公司、被告人冷某某在未获玄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下载获取了大量玄霆公司发表于“起点中文网”网站上的《位面开拓者》、《步步登神》等文字作品并储存于其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通过技术手段将该服务器内小说的端口与其设计的手机应用软件相连,供手机软件用户阅读,并在上述APP软件内植入广告,通过点击量赚取广告费用的事实。3.证人赵某的证言、玄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相关侵权作品清单等,证实“全本言情小说精品榜”手机阅读APP软件未经玄霆公司许可,传播玄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的情况。4.公安机关出具的百度平台广告收益网页截图,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在“全本言情小说精品榜”手机阅读APP软件中植入广告赚取广告费,并通过该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收取广告费的事实。5.被告单位卓邮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冷某某以及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玄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全本言情小说精品榜”手机阅读APP软件广告链接有访问百度二级域名“mobads.baidu.com”;通过其所关联的服务器内的1,005个电子文件与样本的988个电子文件进行相似度比对鉴定并经玄霆公司确认,其中《位面开拓者》等637部小说侵犯玄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7.玄霆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冷某某对玄霆公司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玄霆公司的谅解。8.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单位卓邮公司查获作案工具电脑一台等情况。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冷某某的到案情况。10.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卓邮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复制玄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637部,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情节严重,被告人冷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卓邮公司、被告人冷某某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冷某某对玄霆公司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谅解,审理中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故对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单位卓邮公司和被告人冷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河南卓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二、被告人冷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蔓莉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况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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