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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州诚惠投资有限公司与林乃财、卢珠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诚惠投资有限公司,林乃财,卢珠莺,卢成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4509号原告:福州诚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安凯乡安海村安峰路49号。法定代表人:陈瑞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贵,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乃财,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卢珠莺,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卢成密,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诚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乃财、卢珠莺、卢成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诚惠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诚惠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福州诚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何君书 记 员 林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