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绪和与李志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和,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李志骥,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绪和与被执行人李志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绪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志骥清偿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1237.5元,负担诉讼费26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绪和主动给被执行人李志骥少去利息1237.5元,诉讼费262.5元,共计少去1500元,只要求被执行人李志骥执行本金25000元即可,李志骥用其在甘肃银行镇原支行的工资交纳17298元,法院划拨李志骥在庆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镇原管理部的款项8000元,共计执行25298元(含执行费298元),本案执行清楚。本院认为,(2017)甘102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志骥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绪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98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志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甘1027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志骥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