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0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浩与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徐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392号原告:张浩,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君,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婷,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庆丰新村***号***室。原告张浩与被告徐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