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3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胡敦尚、曾小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敦尚,曾小兵,邱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675号申请执行人:胡敦尚,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曾小兵,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邱长发,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胡敦尚与曾小兵、邱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小兵、邱长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